消保法擬增經營者補正條款
立法會一常會昨日分析及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出席。會後,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表示,法案建議新增“補正”的條款,當經營者在非故意的情況下作出不合規範的行為,只要按時完成補正後,消委會便不會對其進行行政違法的罰款。
何潤生舉例指,假設經營者忘記開發票,條文讓經營者在限定時間內補開發票,只要按時完成補正後,消委會便不會對其進行行政違法的罰款,否則將被行政處罰,輕則二千至一萬元,重則二萬元至六萬元不等。何潤生又稱,當價格波動時,消委會有權要求經營者或上游提供組成格價的資料,但無得補正。
委員會認為,條文能夠讓消費者在最快時間內通過經營者補正去解決有關情況,表示認同。
鼓勵消費仲裁維權
仲裁方面,由於要與現行“仲裁法”相協調,行文在調整後更清晰。條文設立了“對經營者的必要仲裁”。何潤生指出,消費者若是選擇透過消委會的仲裁,基本上公共服務的經營者必須參與。公共事業服務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管路天燃氣及管路液化石油氣、電訊、海上及陸上集體運輸等五項。必要仲裁的設立是為平衡消費者與公共事業服務兩者之間的關係。上訴方面,當出現消費爭議,經營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對消費者而言,屬於任意仲裁,不得對仲裁提起上訴。司法援助方面,由於公共事業經營者的財政資源充足,因此,司法援助的設立可提供必要仲裁對消費者的保障作用,為鼓勵消費者使用必要仲裁,故擴大範圍。
何潤生指出,政府交來最新法案文本後再撰寫意見書,預計下個立法會期繼續審議該法案。
來源: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