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取消離岸業務

2018-09-22 11:25:20 1270

    行政會完成討論《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建議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結論,取消本澳離岸公司的稅務優惠,二○二一年起不得再從事離岸業務。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提到,澳門特區於二○一六年十一月正式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有義務配合各項消除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工作和接受有關評審。根據經合組織初步評審的結論,澳門的離岸業務制度為具潛在損害性的稅務制度,必須最遲於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取消該稅務優惠制度。

    澳門特區政府一直與國際組織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逃漏稅,積極依據國際規定推進稅務透明和稅收公平的優化工作。為此,政府建議廢止現行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制訂了《廢止十月十八日第 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經營期至二○年底

    法案建議廢止澳門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及其補充法規,但會設立過渡規定。現有的離岸機構可繼續從事離岸業務至二○二○年底。自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仍未終止的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將自該日起失效。梁慶庭指,本澳約有三百六十家離岸公司,僱員約一千七百名,特區政府歡迎這些公司繼續在澳發展非離岸業務。

    自法案生效之日起,離岸機構新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將不再享有印花稅的豁免,其新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定居的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亦不再享有職業稅的稅務優惠。離岸機構於指定日期後取得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亦不再享有所得補充稅的稅務優惠。

    如離岸機構在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失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更改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則無須繳付有關之稅項、費用、公證及商業登記手續費。

    法案將交立法會討論,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來源:澳門日報